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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53 條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
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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