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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53 條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
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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