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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55 條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
 (隔離開關) ,為防止操作錯誤,應設置足以顯示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
燈或指示器等,使操作勞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僅於無負
載時方可啟斷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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