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 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