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 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 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參考日本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修正,對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 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因其作業關係,接觸帶電體之機率較高,故 應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以預防感電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