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 一、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 緣用防護裝備。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 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 之電路或帶電體。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