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 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 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