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比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之立法 例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