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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6 條
奉派擔任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值班人員,不得規避;遇有急要公務,經
所長、副所長、主倀秘書或單位主管指定承辦人員,應隨時到所辦理,不
得稽延。值日要點另訂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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