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審議會委員任期,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配合災保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