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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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第 2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審議會委員任期,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配合災保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修正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