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指直接或 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增訂「其他不利之處分」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