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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6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指直接或
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增訂「其他不利之處分」之定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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