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注意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時,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鋼材等在使用時因疲勞過度而破斷,規定起重機在使用時不得超過設計之 負荷條件。鑑於移動式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鉚接處、銲接處等,受往復應力 交替作用時,有可能引起疲勞破斷之虞,故製造起重機應將負荷條件列為設計基 礎,使用時不得超過設計之負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