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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26 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適
當之溫度計、流量計及壓力計等計測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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