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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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
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 26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導管其內部之構造,應易於清掃及測定,並於
適當位置開設清潔口及測定孔。
雇主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
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一、為確認作業時間內局部排氣裝置之運轉情形,參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應於局部排氣裝置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靜壓、
    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通風設備正常運轉之監測裝置,爰新增第二項規定。另考
    量於既設之局部排氣裝置加裝監測裝置可能有其困難,且部分事業單位可能無原
    始設計資料作為性能良窳之比對參據,爰適用對象僅限於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設置者,即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已完成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不適用第二項
    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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