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緊急事故必須使高壓室內作業勞工避難或救出時,在必要限度內得 增加前條規定之減壓速率或縮短停止減壓時間。 雇主為前項行為時,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 氣閘室,加壓至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 依前項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二項中,作部分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中「加壓速度準用第三十條之規定」修正為:「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