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26 條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
施檢查一次: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結螺栓及連桿。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器。
四、電磁閥、減壓閥及壓力表。
五、配線及開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為統一法規用語,配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等法規,第三款之「止複變裝置」修正
為「一行程一停止機構」(one-stroke onestep machanism)。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