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26 條
衝壓機械之機械系統使用之彈簧、螺栓、螺帽、襯套及插銷等,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彈簧有因破損、脫落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之虞者,採用壓縮型彈簧
    ,並採用桿、管等引導之。
二、螺栓、螺帽、襯套或其他零件有因鬆動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或零件
    脫落之虞者,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三、插銷有因脫落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或零件脫落之虞者,具有防止脫
    落之性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彈簧因某些原因破損亦不致使其作用力完全消失之作法,例如懸吊彈簧使用
    於衝壓機械,如發生損壞時,將全面失去原有效能,非常危險;如為壓縮型彈簧
    ,其損壞時,雖效能下降,惟不至於像懸吊彈簧般完全失去功效,爰規定彈簧應
    為壓縮型。
三、為防止壓縮型彈簧發生無預期之脫落或彎曲現象而失效,應採用管或桿予以引導
    。
四、對使用於衝壓機械之鎖緊調整用螺栓、螺帽等,為防止因振動、撞擊等,導致鬆
    動、脫落,發生功能喪失現象,爰規範應具有防鬆脫之性能。例如使用彈簧墊圈
    等是。
五、插銷具有防止脫落性能,例如使用開口銷等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