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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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彈簧因某些原因破損亦不致使其作用力完全消失之作法,例如懸吊彈簧使用
於衝壓機械,如發生損壞時,將全面失去原有效能,非常危險;如為壓縮型彈簧
,其損壞時,雖效能下降,惟不至於像懸吊彈簧般完全失去功效,爰規定彈簧應
為壓縮型。
三、為防止壓縮型彈簧發生無預期之脫落或彎曲現象而失效,應採用管或桿予以引導
。
四、對使用於衝壓機械之鎖緊調整用螺栓、螺帽等,為防止因振動、撞擊等,導致鬆
動、脫落,發生功能喪失現象,爰規範應具有防鬆脫之性能。例如使用彈簧墊圈
等是。
五、插銷具有防止脫落性能,例如使用開口銷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