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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26 條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
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職業災害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
規定預告雇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職業災害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
間準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預告期間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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