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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6 條
測試辦理單位登錄成績及檢還報檢人員名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試結束後,依評審結果將術科測試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
二、術科測試成績應以「及格」「不及格」「缺考」「違規」或「未繳費
    」註記。如有更正,應加蓋單位核對章。
三、術科測試成績評定後十五日內,應正式備文並檢附術科測試人數統計
    表及報檢人員名冊各一份,函送主管機關結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