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 訓練及進修訓練。 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充分供應職業訓練所需師資,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 師養成訓練及補充訓練。 二、為提高在職師資之水準,不斷充實在職師資之新技術與新知識,應時予進修機會 。 三、為適應行業特性,及受訓者能力條件及訓練方式之不同,爰規定職業訓練師培訓 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