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26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
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婦女因紝娠等因素而退出就業市場一段期間,常因缺少工作技能,而較不易獲得工作
,爰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首句為「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
婦女再就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