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 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婦女因紝娠等因素而退出就業市場一段期間,常因缺少工作技能,而較不易獲得工作 ,爰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本條未修正。
修正首句為「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 婦女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