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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英
第 26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2)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3)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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