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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案件為許可前,應先通知申請人依
其聘僱許可人數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應繳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或處所,其繳納方式,得以
現金或金融機構立具之保證金存款保證書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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