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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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26 條
勞動報酬以期間定者,於期滿時給付之。但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勞動者
於每月末得請求與其勞動期間相當部分之報酬。
件工勞動者繼續勞動在半個月以上時,每半個月得請求與其勞動相當部分
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