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定明自一 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一、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修正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相關規定之施行,及外國 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施行,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二項 。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