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定明自一 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