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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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26 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
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
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一、勞工退休金有強制儲蓄之性質,故於請領前死亡者,其專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應
    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
二、第二項規定勞工領取月退休金未達預定之平均餘命前即不幸死亡者,由其遺屬或
    指定請領人領回剩餘金額。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未滿六十歲之身心障礙者得提前請領退休金之規定,於
    第二項增訂已領取月退休金之身心障礙勞工於請領年限前死亡,由其遺屬或指定
    請領人領回其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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