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主管機關所送轄內中介團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全部不予補助,已補助之款項將全數追回,並自本年度起停止補 助三年: (一)審查會之組成不符本要點之規定。 (二)主管機關審查會未依本要點規定進行審查。 (三)申請案件檢附之資料不符本要點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 (四)經抽查協調案件或諮詢服務案件有偽造不實、虛報件數、或一 案數報者。 (五)經抽查未依本要點規定保存原始紀錄或非因不可抗力而遺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