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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6 條
外面承受壓力之圓錐體型端板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外面受壓之圓錐體型端板與外面受壓之圓錐胴體之應力狀態相似,故其最小厚度準用
外面受壓之圓錐胴體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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