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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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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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申請單位辦理本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或職訓中
        心撤銷、廢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
        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訓練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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