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各項災害發生,紓緩受災貸款人經濟壓力,明定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及展延
貸款還款期限等災害協助措施。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
一、本部災害協助措施包含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貸
款人得分別或同時申請,為使規定更為明確,將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分列修正為
二款。
二、不同災害之應變所需期間及影響貸款人事業營運程度不同,為適時協助受災貸款
人舒緩貸款還款壓力,減輕經營負擔,爰新增第二項規定,得視災害特性、受災
範圍及嚴重程度,由本部公告延長申請期間、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
還款期限,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為增加實務運作之彈性,增列第四款規
定,補充現行規定應檢附文件,以對應災害防救法所定各種災害之情形。
四、貸款人所營事業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不得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
息、展延貸款還款期限,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並移列修正條文第四項。
五、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人暫緩繳付貸款、展延貸款期限之申請,涉貸款人權利義
務之變動,應函報本部備查,爰新增第五項規定。
六、為減輕貸款人還款壓力,除有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暫緩繳付
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由本部補貼,不受第十一條第二項利息補貼期間之限制,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但書規定,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項。
七、現行條文第五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