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26 條
貸款人為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向承
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本部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發生時,得視災害特性、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
,公告延長前項所定期間。
貸款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
    明。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部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
形外,由本部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
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各項災害發生,紓緩受災貸款人經濟壓力,明定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及展延
    貸款還款期限等災害協助措施。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一、本部災害協助措施包含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貸
    款人得分別或同時申請,為使規定更為明確,將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分列修正為
    二款。
二、不同災害之應變所需期間及影響貸款人事業營運程度不同,為適時協助受災貸款
    人舒緩貸款還款壓力,減輕經營負擔,爰新增第二項規定,得視災害特性、受災
    範圍及嚴重程度,由本部公告延長申請期間、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
    還款期限,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為增加實務運作之彈性,增列第四款規
    定,補充現行規定應檢附文件,以對應災害防救法所定各種災害之情形。
四、貸款人所營事業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不得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
    息、展延貸款還款期限,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並移列修正條文第四項。
五、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人暫緩繳付貸款、展延貸款期限之申請,涉貸款人權利義
    務之變動,應函報本部備查,爰新增第五項規定。
六、為減輕貸款人還款壓力,除有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暫緩繳付
    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由本部補貼,不受第十一條第二項利息補貼期間之限制,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但書規定,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項。
七、現行條文第五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七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