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一、為保障工會會員財務收支「知」的權利,確保工會財務健全,本條規定工會應按 季公開揭示財務收支,以增進工會對工會財務之瞭解及監督,更能促進會員對會 務運作之參與。 二、公開揭示方式,係指工會之財務收支經理事、監事會議決後,應按季於會址所在 地公開公告之,或其他會員可得知之方式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