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 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得支給委託 費用。
一、受委託辦理調解事項之民間團體,得補助其相關委託費用。 二、調解人處理調解事務,雖不宜以營利為目的,亦不宜因受主管機關指派過度犧牲 自己之時間及勞務,辦理調解事務,爰規定得支給受指派調解人,因辦理調解事 務所必須之報酬及事實所需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