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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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勞工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期間範圍、扶助標準、扶助期限,未滿一
個月者,扶助金額按比例計給。
二、為確定可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期間範圍,爰於訴訟開始後第一次辦理求職登記之
日起算,至法院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之日止。
三、另為避免日期重覆計算,有重覆領取扶助費用之情況,明確規範逐次申請扶助期
間如有發生日期重疊之情況時,應扣除重疊日數之給付金額,詳細說明如下。
以每次求職登記日期為申請計算給付金額之起迄標竿,如有重疊時將扣除重疊日
數之金額。(例如,一月一日進行之求職登記,並在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日間有
二次求職紀錄,可發給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日之生活費用。倘若該勞工於一月二
十日進行求職登記(以該日為起始日可發給一月二十日至二月十八日之扶助),
但因與前次扶助期間重疊,因此需扣除一月二十日至三十日之金額,不得重複請
領,僅能發給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十八日之扶助。)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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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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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第一項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