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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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研發成果終止維護之規定。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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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產業現況、技術領域特性、專利等技術佈局、全球市場變遷等環境因素,部
分研發成果在一定期間推廣後,可能已不具運用價值,而維護智慧財產權需不斷
投入公務預算,為撙節經費誠有智慧財產權受讓或終止繳納相關維護費之必要。
惟原條文對「國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後五年曾商品化或實際應用者」未明
訂受讓或終止維護原則。為兼顧通案管理需求,爰將現行條文參酌「科技部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作文字修正,使其更為完備。
二、「本會」修正為「本部」。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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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