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
一、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來源,為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
之前五名選手,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推薦上年度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
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選手為原則。
二、因部分職類技職教育政策的變更或產業需求改變等因素,參賽人數很少,為求公
平,參賽人數不足十人(組)時,推薦參加全人數取報名人數的二分之一比例。
三、但於分區技能競賽僅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組)時,為鼓勵稀少人數職
類選手能有再次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機會,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錄取。
四、另訂定上開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列名次,且不予推薦之限制規定,主要目的為
要求達到基本以上技能水準者,才給予獎勵及參賽機會。
五、推薦名額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未來得視政策規劃或實際狀況調整名額並公告。
-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
一、配合第二條第三項競賽得劃分競賽組別辦理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青年組選手
來源有關規定。
二、配合第六條第二項文字體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並酌修第二款文字。
-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
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新增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酌修第一項第一款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