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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6 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
    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合
    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制。但
    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
    。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單一職類者,二個職
    類得各推薦二名、三個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前項推薦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來源,為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
    之前五名選手,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推薦上年度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
    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選手為原則。
二、因部分職類技職教育政策的變更或產業需求改變等因素,參賽人數很少,為求公
    平,參賽人數不足十人(組)時,推薦參加全人數取報名人數的二分之一比例。
三、但於分區技能競賽僅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組)時,為鼓勵稀少人數職
    類選手能有再次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機會,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錄取。
四、另訂定上開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列名次,且不予推薦之限制規定,主要目的為
    要求達到基本以上技能水準者,才給予獎勵及參賽機會。
五、推薦名額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未來得視政策規劃或實際狀況調整名額並公告。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一、配合第二條第三項競賽得劃分競賽組別辦理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青年組選手
    來源有關規定。
二、配合第六條第二項文字體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並酌修第二款文字。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新增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酌修第一項第一款文
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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