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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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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訓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為(就業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
        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結訓人數+提前就業人數-
        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
        前項就業人數之計算包含下列事項:
    (一)結訓後五次系統勾稽查驗於提前就業及結訓後九十日內曾有加
          入勞工保險紀錄者(排除訓字號、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職業
          工會、農會、漁會之保險者)。
    (二)結訓後一百二十日內以人工方式完成訓後九十日內就業成效判
          定並完成 TIMS 系統輸入作業之個案。
        第一項所稱提前就業人數,係指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含)以上、且有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學員訓後就業屬性如為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者,不列入就業率
        計算範圍,亦不得以就業身分請領就業輔導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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