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26
二十六、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發署應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未依前點所定期限提出申請。
    (二)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實。
    (三)辦理通過課程認證之展延或變更。
    (四)同一課程,勞發署已依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撥付補助。
    (五)同一年度經勞發署依本要點規定發給獎勵金之課程,達五門以
          上。
    (六)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辦訓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不予發給、撤銷或廢止獎勵者
        ,勞發署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之案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