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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26
二十六、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之薪資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
        僱用人員。
        僱用人員之薪資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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