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補助案執行期間,本署或分署得派員實施不定期之行政指導,並 得依補助案之性質,邀請專家學者實施專業督導;其指(督)導 結果,得作為本署繼續、暫緩或停止核發補助款之依據。 本署進行前項指導時,得進行訪視、查核,或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資料,詳實說明,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