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
本規則施行日期。
-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
配合本次修正條文,明定施行日期。
-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顧問機構因應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顧問人力之修正,需有相關行政
作業時間,爰明定其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三、基於行政機關因應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之修正,需
規劃開發顧問機構管理報備系統,爰明定緩衝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
本次修正自發布日施行,並配合法制體例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