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 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施行日期。
配合本次修正條文,明定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顧問機構因應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顧問人力之修正,需有相關行政 作業時間,爰明定其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三、基於行政機關因應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之修正,需 規劃開發顧問機構管理報備系統,爰明定緩衝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