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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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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為提升照顧服務員訓練成效,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績效考核方
        式如下:
    (一)考核指標(如附件十三)。
    (二)考核時間:每年六月底前舉行完畢,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三)考核成績等第區分:
          1.考核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考核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考核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考核成績評定後,依成績高低獎勵地方政府,獎懲方式如下: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功
            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
            改善計畫,送本署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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