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申請者經核定補助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實地、電話查核及評鑑, 並提供本計畫相關文件備查。 (二)經查核有缺失者,應依限完成改善。 (三)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各項輔導追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