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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26
二十六、申請者經核定補助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實地、電話查核及評鑑,
          並提供本計畫相關文件備查。
    (二)經查核有缺失者,應依限完成改善。
    (三)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各項輔導追蹤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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