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職業傷病個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
為保護職業傷病個案隱私,定明認可醫療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職業傷病個案資料, 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