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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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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雇主僱用第四點第一項所定婦女,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得請領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一)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且工資不
          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
    (二)以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滿三十日,且
          時薪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計
          應達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雇主應為所僱用之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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