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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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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勞工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
        給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勞工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同一勞工,或同一勞工於同一
          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五)雇主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期間,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
          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代金。
    (七)雇主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雇主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
        止補助二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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