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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訂定)
26
二十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壯世代勞工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不予發給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
        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壯世代勞工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同一壯世代勞工,或同一壯世
          代勞工於同一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
          再受僱。
    (五)雇主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期間,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
          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代金。
    (七)雇主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雇主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
        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