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壯世代勞工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不予發給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
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壯世代勞工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同一壯世代勞工,或同一壯世
代勞工於同一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
再受僱。
(五)雇主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期間,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
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代金。
(七)雇主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雇主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
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