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三)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 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勞發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規定之文件。 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已申請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獎補助者 ,得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