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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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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三)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
          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勞發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規定之文件。
        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已申請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獎補助者
        ,得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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