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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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某動物園曾因勞工以食物誘導棕熊外放,進行展示作業而發生棕熊咬死人事
件,為避免類似事故發生,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針對動物園、馬戲團、野生動物館等,使勞工於獅、虎、豹、熊等有危險性之動
物飼養區從事餵食、誘捕、驅趕、外放,或打掃、維修獸舍等作業時,其防災考
量之優先順序應以硬體設施為先,爰訂定第二項第一款規範獸欄控制以電動為之
,動物出入時,與人員較無近距離接觸之機會,安全性較高,第二款至第五款規
範其他適當人獸隔離配合措施,其中第一款規定獸欄之開關應為電動控制,但在
停電、開關故障、維修保養或其他特殊情況時,仍有例外處置之必要,惟於高度
風險情況下,應有適當管制措施,故採雇主或現場主管書面許可之安全措施,並
使勞工確實遵行者,得以手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