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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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6-1 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
    參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
    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制。
    但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
    職類之前三名。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單一
    職類者,二個職類得各推薦二名、三個以上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前項推薦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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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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