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 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