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 、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 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