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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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65 條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
、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
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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