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 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